在昨天的“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新聞發布會上,國內外記者圍繞警力安排嚴重不足、事件責任認定、調查及處理依據的法律法規、“事件”與“事故”有何差別、政府調查與處理周期、節慶活動取消與否的預判、傷者救治情況,以及從該事件中應該吸取的教訓等方方面面問題,進行了提問。
副市長、聯合調查組副組長周波在會上表示,“12·31”事件,是一起不該發生、完全可以避免的事件。我們無比痛心、極其內疚、十分自責,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再次對事件中的遇難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對遇難者家屬、對傷者和他們的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對全體上海市民表示深深的愧疚。對參與救援的醫療救護人員、基層干警、市民和游客表示慰問和感謝。
周波表示,我們真誠希望,在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痛定思痛、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整改的過程中,全體市民、全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特別是各方記者朋友們,通過各種方式幫助我們、支持我們、監督我們、批評我們,齊心協力,從每一件事情做起,讓上海更安全。
為何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人民日報:連續舉辦三年的外灘燈光秀活動被取消,是否由此導致外灘地區安保級別下降,警力安排嚴重不足?是否對當晚出現的大人流缺乏預判?為什么沒有及時采取限流和疏散措施
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
聯合調查組成員、市應急辦主任熊新光:去年12月31日晚上在外灘源舉行的新年倒計時活動制定了專門的安保方案。而外灘沿線沒有組織活動,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由黃浦公安分局負責安保工作。由于黃浦區政府和黃浦區警方未對當晚外灘人員集聚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缺乏應有認知,導致預防準備嚴重缺失。加之黃浦警方對人流變化情況未及時研判預警,也未對市公安局多次提醒的研判要求作出響應,提出增援需求,造成應對處置失當。
因此事件調查報告認定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市級部門應否承擔責任?
新華社:目前大部分矛頭都指向黃浦區預估失誤、處置不當等,發生了如此傷亡慘重的事件,市政府、市領導和市級部門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公安部門有沒有責任
市級相關部門負指導監督責任,市公安局負指導監督管理責任
聯合調查組成員、市監察局副局長王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
經市聯合調查組調查認定,黃浦區政府對事件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市相關部門對事件負有指導監督責任。
黃浦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節慶、重要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衛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但未落實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具體要求,未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12月31日監測到的人員流量變化情況風險評估不足,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到位;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不力。因此,黃浦公安分局對事件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海市公安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公共場所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對黃浦公安分局落實上海市公安局“‘一點一方案’,制定周密的安保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活動現場警力配置”的要求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黃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灘風景區安全保障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不夠。
因此,上海市公安局對事件負有指導監督管理責任。
調查如何做到客觀公正?
鳳凰衛視:通常針對特大安全事故國務院會派出調查組,這次擁擠踩踏事件由上海自己調查,如何做到客觀、公正?調查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么?處理相關人員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依據突發事件性質成立市聯合調查組,調查經得起社會和時間檢驗
聯合調查組成員、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12·31”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踏事件的性質是突發事件,但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因此,對此次事件的調查不適用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工作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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